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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图书与版权日特辑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来源:动漫下载 时间:20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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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观看影视剧集、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成为了很多人居家时丰富精神世界的一种选择。面对线上传播的高市场需求,在权利人不断创作大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的同时,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年6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著作权法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游戏连续画面等均可能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4月23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上海检察机关带来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大礼包”。

案例微课堂——全国首例侵犯“视听作品”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在传统保护模式中,我们通常将游戏软件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但游戏的价值仅体现在代码程序上的独创性吗?游戏动态界面的美感和独创性是否可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我们可以从全国首例侵犯“视听作品”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里找到答案。

案情回顾

年至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某游戏引擎及某游戏程序,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追忆传奇》游戏私服,收取用户充值钱款。嗣后,谢某某通过网络招揽,以付费教学的方式,将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授权被告人刘某某等70余人使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搭建运营《江南传奇》等侵权游戏私服,并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

经鉴定,《追忆传奇》及《江南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均相同,关键游戏场景截图完全重叠。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违法所得为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27万余元,违法所得为19万余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自行开发了侵权游戏的引擎和程序,这就意味着,将游戏代码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来进行保护的传统路径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受年著作权法修订后“视听作品”概念启发,将涉嫌侵权的游戏与权利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在视听作品层面比对,突破了以往只把游戏素材认定为静态美术作品的单一保护模式,实现了网络游戏整体动态画面的全方位保护,为今后打击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提供了新思路。

知识小贴士

那么,如何实现对视听作品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保护呢?请看检察官的以下提示:

1.作品登记要及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维权“护身符”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作品是否为权利人所享有是著作权纠纷中的关键问题。对此,作者可以通过留存底稿、原件、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上述材料易丢失,建议权利人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对相关权利进行公证,形成权属证明材料。企业在进行动漫创作或者游戏开发时,除了将作品整体进行登记外,还可以对其中的美术、音乐、剧本等进行著作权登记,这不仅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通过周边产品开发、版权对外合作授权等模式开拓业务。

2.作品传播可设防——技术措施是预防侵权行为的“防盗锁”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技术措施可分为控制访问、获取的技术措施和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例如在作品中设置一定访问门槛,在要求受众支付一定费用之后可以接触、使用作品的做法,属于控制访问、获取的技术措施。而对作品限制使用复制粘贴功能、缓存功能等做法则属于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因此,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方式,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同时,也为作品增添一把“防盗锁”,以降低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

3.作品使用需谨慎——如何判断获得合理使用“豁免牌”

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能够使用著作权人的在先作品,而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为平衡权利人享有的对作品的垄断性权利和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以促进知识传播二者的利益关系所设。在信息网络传播日益发达的今天,公众对于作品的获取变得愈发容易,对于作品的使用也变得更为频繁。但并非任何对于他人在先作品使用的行为均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挡箭牌”。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可以适用以下“三步检验法”进行分析:

第一,特定的使用行为是否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3种情形,如常见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报道时事新闻、课堂教学等目的进行适度使用;第二,特定的使用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与之相冲突;第三,特定的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会考虑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原作品的内容和性质,特定的使用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以及特定的使用行为对原作品产生的影响等因素。

满足上述“三步检验法”条件的合理使用,将不会被认定为是著作权侵权;反之,仍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因此,在使用他人在先作品前,需要对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予以充分尊重,审慎评估特定的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切莫滥用合理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事后救济四步走

当权利人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固定证据,进行正确有效维权:一是收集整理权属证明材料,证明自身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证明文件等。二是收集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以及侵权方对权利人作品的具体侵权方式等事实。如可以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取证,并通过公证将证据予以保全。三是涉嫌侵权方是否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相关权利人作品,通过作品的知名度、传播量、传播方式等角度加以说明。四是收集整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或者有关涉嫌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证据或线索,通过自身作品特点以及浏览量、销售额等相关数据加以说明。

近年来,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立足于刑事办案,不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合发展,办理了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28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等刑事案件,以及涉及传统出版物、影视传媒、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多个著作权民事监督案件。当企业被侵犯知识产权时,如认为涉嫌犯罪构成刑事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将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企业收集提供证据材料;如对生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不服,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执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存在异议,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检察监督。

企业在蓄力赋能、创新发展的同时,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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