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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原标题:“同居男闺蜜”有不良社会影响!腾讯申请注册三部漫画商标被驳回
IPRdaily导读:现如今,人们进入知识产权付费的时代,很多音乐、影视剧、电子书等等已经无法直接下载收听或观看了。大家需要为自己喜爱的优质内容买单,如今就连漫画也是如此。然而,知名的影视剧、小说、音乐可以为其注册商标,而漫画也可以吗?从腾讯为三部漫画申请注册商标都被驳回来看,事实并非如此。
同一天申请注册三部漫画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于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了以下六件商标:第号和第号“同居男闺蜜”、第号和第号“据说我是王的女儿”、第号和第号“我才不是恶毒女配”。这几件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第9类、第41类。
据了解,《同居男闺蜜》、《据说我是王的女儿》、《我才不是恶毒女配》均在腾讯动漫平台上连载。腾讯在年8月22日为这三部漫画各申请注册了两件商标,其商标保护意识是值得称赞的,但是该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就要看商评委如何想了。
(漫画详情介绍)
三部动漫商标均被驳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三部漫画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委对六件商标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先来看看“我才不是恶毒女配”商标,乍一看这漫画名字,好像就充满着满满的恶意一般。“恶毒”和“恶毒女配”这些字眼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看来商评委对此商标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同居男闺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原自申请人一方的漫画作品名称,意为“女子与男性密友共同居住”,倡导的是一种积极正面的社会风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对“同居”的百度介绍;《同居男闺蜜》介绍;媒体对《同居男闺蜜》的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年09月12日
关于第号“据说我是王的女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据说我是王的女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一方的漫画作品名称《据说我是王的女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据说我是王的女儿》介绍及点击量统计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年09月12日
关于第号“我才不是恶毒女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我才不是恶毒女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一方的漫画作品名称《我才不是恶毒女配》,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我才不是恶毒女配》介绍及点击量统计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年09月12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编辑:IPRdaily王颖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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